监督及管理
第七章 监督及管理第二十一条 省工投公司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加强与银行合作,对贷款放大倍数高且代偿发生少的合作银行优先合作,选择的合作银行原则上不少于2家。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可依据合作银行的运行情况对合作银行进行调整。第二十二条 合作银行要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按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对骗取、挪用贷款或者利用贷款从事其他与经营无关活动的企业,要中止对其贷款支持,并将企业和所有股东列入银行信用黑名单;同时,取消申请财政贴息资金的资格。第二十三条 受贷企业应积极配合省工投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