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息资金的核定
第六章 贴息资金的核定第十七条 凡获得合作银行贷款,并完成预期节能目标的受贷企业,可申请贷款资金部分贴息。第十八条 贴息年限为受贷企业贷款项目获得贷款的实际年限,但最多不超过3年;贴息金额按受贷企业实际支付贷款项目利息的50%进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十九条 受贷企业在节能技改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工信、财政部门备案并申请贷款贴息。每年4月底前,各设区市工信、财政部门应将辖区内申请贷款贴息的受贷企业项目实施情况报送至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将委托中介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