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拨付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属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集团公司)转拨,各设区市单位奖励和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拨。 第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在验收合格前每年年底前向原上报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各项目上报部门应于每年一季度末将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汇总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跟踪管理制度。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定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