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程序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并经法人代表签署真实性承诺书后上报。 第九条 省属单位项目直接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设区市项目由当地经贸部门、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节能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初审、汇总后,分别报省经贸委、省财政厅或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第十条 省节能办牵头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汇总、编序上报省政府审定,并抄送省经贸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经省政府 ...